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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禁毒场面不热烈 县长下令炸毒贩别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32 大华网-汕头日报

  对贩毒人员公开逮捕或宣判、把收缴的毒品当众销毁、举办禁毒宣传展览或召开相关的会议,这些都是每年“6·26世界禁毒日”时各地司法机关和政府要搞的活动。然而今年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的禁毒日却有所不同。6月25日,随着县长刘剑一声令下,毒贩余荣达的三层别墅楼坍塌在一片烟尘之中。此举引起了极大非议。

  县长下令炸掉犯罪嫌疑人别墅

  2005年6月25日,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这个大会上,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及其团伙成员都被依法逮捕。据盘县公安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就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到会的县领导突然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于是到会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紧急召开了一个会议,决定炸毁余荣达的别墅楼。”

  会议的决定很快被付诸行动,中午11点左右,随着县长刘剑一声令下,余荣达花费30万元毒资修建的别墅化作一片废墟。

  当地法院对此颇有微词

  爆破了别墅楼的次日,六盘水市的地方媒体以大篇幅报道了此事,但报道的口径居然是: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

  盘县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却颇有微词。盘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一位姓高的庭长告诉记者,目前那名贩毒嫌疑人余荣达还只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县里有什么权力就把他的房子炸掉?他最终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是否需要没收财产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得由我们法院最终经过审理来认定。县政府的做法其实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作出决定的官员不懂法。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此更是不满,他认为像余荣达这样的案件最终是要面临死刑和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的。但是其个人财产已经被炸毁,将来执行财产刑将无从谈起。

  专家认为政府无权作此决定

  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平听说这一事件后深感气愤。他对记者说,姑且不探讨余荣达是否有罪,退一步说即便他有罪甚至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的财产也应当是依法没收。

  而本事件中,当地政府是完全没有权力作出爆破拆除决定的。(据《法制晚报》)

  法律对财产刑

  执行流程的规定

  1、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扣押作案工具、扣押涉案财产

  2、检察机关公诉、一并移交法院

  3、法院审理是否有罪。无罪者发还扣押的财产;有罪者没收罪犯财产

  4、拍卖。对无法拍卖的,转为政府公产,另行使用。

  大众评说 :是不是只能炸掉?

  6月25日,贵州省利用爆破对盘县马依镇一栋三层别墅执行财产刑。制售贩卖毒品国法难容,当事人受到法律严惩毫无疑问,他们用非法手段狂敛来的财富属不义之财,也必须予以清算和没收。但是将好端端的豪华别墅付之一炬似乎就有点过了,难道除了将其夷为平地、炸为废墟,就找不出其他方式彰显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吗?

  有关部门对别墅大张旗鼓进行爆破的一幕,让人觉得有点似曾相识,这跟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集中焚烧罚没物品的做法如出一辙。既是罚没物品,说明它们已回归公共财产管理渠道,就应尽快剥离财富的“原罪”,进入脱胎换骨再利用的轨道。何况环境保护专家们早就作过呼吁,认为这种集中销毁严重污染环境,是极不环保的落后执法方式。应倡导“绿色执法”,即将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分拣,把能作再生资源的留下来,对无使用价值的用高温焚烧炉定点焚烧。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禁毒行动中的财产刑执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自由刑的刑罚,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司法机关在查处某些涉毒案件时,会对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予以全部没收,但是“全部没收”不等于爆破销毁。如果用这种方式执行财产刑,实在是对这一刑罚概念的误读。

  走私大枭赖昌星出逃之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犯罪集团涉案财产分别被清仓拍卖,其中“红楼”、“白楼”的处理尤其引人注目。“红楼”是赖昌星犯罪集团疯狂策划走私、拉拢、腐蚀干部的场所,“白厂房”是其用来训练保镖和打手的地方。它们并没有被卖掉,前者被改造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后者则成了展示赖氏集团罪恶的鲜活证据。那一栋栋滋生罪孽的别墅曾是社会毒瘤,但彻底剥下赖氏印记,滤掉财富的“原罪”杂质,它们同样也能成为农民工的乐园。这种处理应该能为贵州盘县马依镇的毒贩别墅的处理提供借鉴———或者公开予以拍卖,或者改造成公共服务设施,这都比炸掉它效果要好。(据《法晚》)

  时事观察:县长炸毁毒贩别墅乃法盲之举

  6月25日,贵州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这个大会上,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及其团伙成员都被依法逮捕。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县长刘剑宣布对贩毒分子余荣达用毒资所建房屋现场公开炸毁。随时倒计时结束,一声巨响震惊山野,别墅瞬间已成废墟。

  读完以上报道,笔者惊异之余更是哭笑不得,在笔者看来,炸毁“毒贩”的别墅营造禁毒日的氛围其实就是一幕由“法盲”县领导导演的闹剧。

  铁腕治毒、严惩毒贩乃法律应有之义,但在法治社会,查禁毒品、惩处毒贩都应当以法律为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否则,就是一种政府违法行为。然而,盘县政府部门的做法令人目瞪口呆,该县级的领导干部竟然无知到如此地步,让人大失所望。

  其一,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毒贩”余荣达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无罪之人,其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据了解,“余荣达贩毒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是否犯罪尚有疑问,即便他的贩卖毒品的罪名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既然余荣达在法律上尚是“无罪”之人,何来执行财产刑之说?

  其二,“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更是一种“法盲”的说法。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

  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笔者都未能找到“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的规定。由此可见,盘县政府某些领导干部“爆破执行财产刑”的做法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大“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其结果只会有害于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

  其三,谁给了盘县政府执行刑罚的权力?毋庸置疑,执行刑罚的权力专属于司法机关。就财产权的执行而言,依据《刑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并无此权。县领导紧急开会做出决定并下令炸毁“毒贩”别墅就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赤裸裸地干涉。

  笔者无意为毒贩开脱和辩解。但是,盘县政府越俎代庖、炸毁别墅的做法是一种公然践踏公民权益、践踏法律尊严的恶劣“法盲”行径,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和要求相悖。(新京报张春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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