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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月内重复检查企业可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32 新文化报

  由省长王珉签署的《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胡占山)企业可拒绝3个月内的重复检查。日前,由省长王珉签署的《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该规定将从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停止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
竞争原则的做法。依法处置各种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但不得因个别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而对全行业实施停产、停业处理。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以外,停止对许可证件的年检。

  “规定”要求,市(州)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下限收取,收费人员不应有自由裁量权。对应该分期、按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在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由政府定价。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禁止随意举办要求企业参加并收取费用的各种培训班。不得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订购报纸、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

  各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执法部门不得给所属机构、下属单位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强行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损坏丢失,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门不同层级的重复检查。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行政机关的规定、命令,或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政行为,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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