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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醒得早起得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32 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历经了3次较大规模的放权,此次,我省“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第4次政府放权。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徐勇亲历了4次放权,有幸参与了其中3次文件起草或调研工作。昨天,徐勇回顾了我省放权的历程并总结了放权中的经验教训。放权·历程NO.1利润留成让企业有了可支配的钱

  年代:1979年、1980年

  标志动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的通知”

  省政府下发108号文件——“关于批准长春拖拉机厂等77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的通知”

  1979年10月,吉林省下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的通知”,在这个通知的基础上,1980年,省政府又下发108号文件——“关于批准长春拖拉机厂等77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决定,“通化钢铁厂、七道沟铁矿等四个冶金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办法。同时,除了这4户企业外,省内71个预算内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省经委、财政局审查批准下达,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

  别看这短短的表述,当时在省冶金局(那时还不叫“厅”)工作的徐勇对这次改革印象十分深刻:“那次是针对企业的扩权,核心内容是——利润留成,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吉林省经济太重要了!”当时国家没有税收要求,企业上缴的都是利润。要实行利润留成,企业都乐坏了,“利润留成”意味着企业有了自己可以支配的钱,以后的企业技术改造、职工福利、发放奖金都在留成里出了。在这之前企业是没有自主权的。扩大企业自主权仅仅是吉林省扩权的开始。徐勇讲了一个故事,当年通钢公司想用钢材换些鱼给职工搞福利,小心翼翼地找到徐勇说情,当时徐勇的一个“行”,让企业乐得不行,让他也好长时间在心里佩服自己的“思想解放”。放权·历程NO.2企业副职和车间干部企业自行任免

  年代:1984年

  标志动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当前城市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4年7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当前城市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省、市部门原则上不再管理企业,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全省统一平衡的重要产品,省里统一安排,其余的下放到各市管理。“划分收支、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在“决定”下宣告结束,县财政划归市管理。

  在1984年前,国营大企业的厂长必须由省委工交部批准,车间主任、科长等也需要主管厅局批准。此次放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企业厂长改为由上级党委任命,副职和车间及科室干部由企业自行任免。干部管理权限也下放了一格,“县委书记、县长和各厅局处长、副处长,原来都得省委批准,这次处长和副处长下放到厅局,县委书记、县长下放到市地州批准。”同时实行“能上能下”制度。企业用工从这一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放权·历程NO.3鼓励办投资公司发行股票发展生产

  年代:1985年

  标志动作:吉林省委2号文件《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

  1985年1月3日吉林省委2号文件——《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文件规定,各级机构必须改革和精简,部门的机构设置各市地州和县有权自定,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各级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更不要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文件当时在基层反应非常强烈,原因是文件中还有多条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1985年,吉林省就开始鼓励各市地州和县办投资公司,允许‘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徐勇多次露出惋惜的神色,重复表达着相近的意思,“我们不是没有政策,当时的政策多宽啊,可是……”本组稿件本报实习记者马飞放权·分析四次“放权”的四大特点作为我省“放权”工作的亲历者和参与者,徐勇认为这四次“放权”有着四点共同之处。一是基本上都是从解决体制矛盾入手,让权让利给基层和企业。此次对县放权显得尤为明显,基本思路是给县权力,增加压力,增加动力,激发活力。二是都要为基层和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过去“办事难,难办事”,在吉林省比较突出,县域发展的环境不宽松,甚至有的县抱怨“县里基本上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没有什么自主权”,这次放权,给县的权力更加宽松,余地更大。三是每次放权都有减化程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四是核心都是搞活企业,快速发展经济。放权·警示放权不能“放放收收”五大教训要吸取“这次放权很到位,无论是跟过去比还是跟外省比,放权的力度是空前大的。但千万别重复过去‘放权’执行过程中的‘放放收收’,要把属于下面的政策实惠落实到位。”有这个担心似乎不无道理,以前几次放权政策,吉林省在全国其实并不落后,可事实是吉林省经济现在在全国并没有领先。“这说明,吉林省在放权改革上有教训需要总结。”徐勇说,要吸取以前的教训,不能再“醒得早而起得晚”。教训一没等“放”就“泡汤”例如1985年放权涉及税收优惠的有5条,当时国务院领导的意见是,涉及到税法的一条也不能动,而税收正是那次吉林省放权的核心内容,由于当时的顾虑,文件还没有到基层,放权“泡汤”了。教训二在放权过程中“放放收收”比如人的问题,放下去又收回来,又放下去,再收回来,如此三四个回合。财政体制也是这样,特别“三权在上”部门的权力,是放得慢,收得快。教训三放权后检查、督促不够权力下放后,落实得怎么样,部门到底放没放,都放了,还是留了一半,这些,过去这方面省里基本没有监督,希望省政府强化监督,别让好政策落实不好。教训四出现“落实难,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三权在上”部门,合我意就执行,有损部门利益就不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也是各取所需,有些政策落实不了,放权不到位,吉林省的“中梗阻”现象始终没有解决好。教训五遇到相悖的情况自动放弃某项决定和政策的部分内容与上级文件的要求有时可能相悖,这时,应以积极的态度,采用灵活变通的方法处理和落实,上级要求和精神是就全国而言的,而吉林省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前遇到相悖的情况时,往往自动放弃,这意味着一条政策就没有了,如此,政策不了了之,放权就放不到位。《“厅长”权力一步到位给“县官”》续《出国不成45人楼顶讨说法》续(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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