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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元骗贷案审结 中行济源支行一主任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52 新华网

  6月2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亿元贷款诈骗案在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原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主任张金萍以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强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周苏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红联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田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金萍,女,原任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主任;被告人李强,男,原任济源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副科长;被告人周苏,又名周宝财,男,住江苏省海安县南漠镇江旬村,无业;被告人李红联,男,原系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职员;被告人田占,又名田小占,男,济源市梨林镇屈东村人,个体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份,任济源市沁北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李爱萍(未到案)为给本公司引进资金找到个体老板郑慎军(中止审理)多次商议融资。李爱萍又找到熟人张宝强伪造了“喜洋洋小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以备引资使用。

  2003年12月份,李爱萍同被告人郑慎军为担保引资一事找到时任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主任的张金萍,并承诺资金到位后存到济中分理处,张同意担保。后张金萍同李红联商议并让李红联在2004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到济源市宣化大街“铁笔田电脑刻章部”田占处私刻了“济源市经贸委”、“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二枚印章。2004年2月,李爱萍和郑慎军依据伪造的项目书与被告人周苏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建设合同书。后被告人张金萍按周苏所提供的保函样本伪造保函,并伪造了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下发的通知其为济中支行行长的聘任通知,与李红联往伪造的任命通知和保函上加盖了私刻的“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中国银行济源市济中支行”印章。2004年3月2日、3日,李爱萍、郑慎军和被告人张金萍、李红联分别乘车赶至徐州市。3月5日9时许,经周苏、张金萍、李爱萍、李红联、郑慎军商议,按照周苏的要求,让李红联填写了借款金额1个亿的还本付息保函,张金萍、李红联在保函上分别签了字。后周苏带着张金萍和李红联到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文亭支行贷款1亿元。10时许,张金萍与李红联离开徐州市途中接到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领导责询电话后返回徐州市,与周苏去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文亭支行索取保函时被抓获。2004年3月20日,被告人李红联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3年11月下旬,张金萍找到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的许合群,谎称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给济中分理处下达的承兑任务未完成,想借用许的定期存单做份承兑业务。许考虑到其使用的济源市海宣电器厂的帐户开户在济中分理处及平时工作关系,表示同意后将86万余元的定期存单、海宣电器厂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朱文宣的私章、一份加盖了海宣电器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了张金萍,并约定承兑汇票的期限为三个月。

  被告人张金萍持该合同,以海宣电器厂名义到济源市大地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同年11月28日,张金萍又持该合同到济中分理处办理了海宣电器厂开往大地公司的85万元承兑汇票。在办理该笔承兑汇票中,张金萍将许合群交给她使用的海宣电器厂财务章蒙贴,伪装成行政公章使用,并将承兑汇票的期限改为六个月。

  2003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金萍找到大地公司工作人员以不再购买钢材为由,办理了退票手续。后被告人张金萍在未经许合群明确表示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承兑汇票以83万元的价格背书转让给济源市长虹电器商场的卫海波。被告人张金萍将所得款中的25万元用于归还借用李红联的欠款,25万元委托李红联投资到王占营经营的下冶信合烟煤二矿,该50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转至下冶信合烟煤二矿帐户。余款33万元去向不明。案发后,王占营退出赃款25万元。

  济源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原为济源市商业局,与济源市商贸(集团)总公司是同一机构两个牌子,系国有企业。2002年10月,济源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与济源市商贸(集团)总公司分家。2003年4月2日,济源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任命李强为济源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副科长,委派李强到黄河制革厂破产清算组负责财务工作。

  2004年2月份,时任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主任的张金萍通过他人与李强取得联系,想让李强将其经手管理的济源市黄河制革厂的破产清算资金往自己所在单位转存,李强同意后,于2004年2月16日从济源市城区农村信用社黄河制革厂破产清算资金帐户取出现金20万元,与被告人张金萍及中国银行济源市支行济中分理处客户部经理赵某一起到济中分理处下属的汇丰分理处办理存款手续。李强将款交到储蓄柜台内,并填写了缴款单,将20万元存入济源市黄河制革厂破产清算组帐户。张金萍交待银行工作人员该20万元不要入帐,后针对该20万元,张金萍给李强打了一张字条,赵也在字条上签了字。当日下午,该20万元被存入个体企业济源市兴诚化工有限公司帐户用于验资,2月17日该公司的王小平将款归还,翟翔宇以个人名义将该款存入汇丰分理处,张金萍于2月18日将该款取走并用于归还借用魏正尧的欠款。

  2004年3月2日,李强、张金萍和张正平一起到济源市城区农村信用社,李强从济源市黄河制革厂破产清算组帐户取出现金30万元。张金萍向被告人李强提出借用该30万元,李强同意后将款交给张金萍。张金萍将原来给李强打的20万元的字条要走并销毁,又给被告人李强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张金萍于当日将30万元用于归还2004年2月2日从济源市永信典当行的贷款30万元。经查,被告人张金萍从济源市永信典当行贷款30万元给他人作营利活动使用。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金萍伪造任命书,指派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函并使用伪造的保函到银行贷款;周苏签订虚假合同,提供保函样本,并持虚假的保函到银行贷款;李红联受他人指派私刻公章、填写虚假保函并参与使用虚假的保函到银行贷款;

  综上,被告人张金萍、周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到银行骗取贷款1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红联为被告人张金萍、周苏实施贷款诈骗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田占出于牟利目的,接受李红联刻制公章的请求,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企业印章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张金萍虚构事实,利用承兑汇票诈骗他人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张金萍单独挪用公款20万元,和被告人李强共谋挪用公款30万元,数额巨大且未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被告人张金萍、周苏、李红联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中,被告人张金萍、周苏系主犯;李红联系从犯。张金萍、周苏、李红联已着手实施贷款诈骗,但由于被他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李红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对象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作者:董武敏成居易 黑娟(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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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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