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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劳动关系有新规 工作证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01 甘肃新闻网

  中新甘肃网6月30日电 (记者 胡旺弟)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另外,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其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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