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位业主优先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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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1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明日起实施 早报讯(记者罗向明)从7月1日起,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昨(29)日,成都市房管局公布了《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为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给出了政策依据。
小区车位 未出售须出租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共用车位 严禁对外出售 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租给外人 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24小时 专人看管停车场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遵守成都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专门规定了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的条约: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