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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税收政策明起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1:25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宣布,自 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对今年上半年已下达计划的 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应在 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完毕,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同时对于在 2005年6月30日
以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继续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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