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过多将影响警察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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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3:41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警察执法,如何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专家们围绕“执法监督”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处罚不能变罚款 专家认为,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警告一下就可以了,也要罚款,就不适当。
执法监督应明确 警察执法,接受监督理所当然。可是,究竟谁能作为监督警察执法的主体呢? 与会专家认为,谁是执法监督人,草案的相关条款表达得不够明确。建议在执法监督这一章中考虑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构。并建议加上对警察执法违规进行查处的时限和给予举报、控告人反馈的规定。 违法责任要具体 警察违法行使职权,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何承担责任,草案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对此,专家认为,对执法人员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如果没有写具体,处分会很“虚”。有专家建议将“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因为如果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损害,只需赔礼道歉就可以了事,就不能达到受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