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7月起实施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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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5: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陈菲)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规定中强调,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四种情况: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健食品做广告 17种表述被禁 五花八门的保健食品名称,夸大其词的保健食品广告……针对这些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原则和名称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十七种情形和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保健品广告中将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出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等一系列情形和内容。此外,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等。 试行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其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亦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办法还将“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消费者可以根据年份代号鉴别产品真假。 严防假酒流入市场:酒类批发零售有了行规 7月1日起,我国酒类批发零将有行规。商务部发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对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这些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还规定酒类商品零售场所内要明亮、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商品进行同柜台展示或混放等等。这两项管理规范的发布,将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 抵税财物应优先拍卖:两部税务规章规范税务行为 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和纳税担保行为。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明确抵税财物适用拍卖优先的原则,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办法还明确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竟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三种情形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适用本《办法》提供纳税担保。 公路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 过去在公路工程设计中因缺乏法律规定,一些随意变更公路设计的现象大量出现。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交通部出台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办法将设计变更科学分类为重大、较大、一般设计变更三大类,并明确列出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条件。明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分别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法还建立了分级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工程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制度等。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有法可依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法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做好的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这对有效应对灾害性突发事件,充分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突击队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指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是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必要时可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条例要求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