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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终结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8:10 宁夏日报

  刑讯逼供频发为哪般

  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司法的透镜。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再次将刑讯逼供问题提上正义的审判台,为我们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刑讯逼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公安机关的所谓“破案率”指标,的确是导致公安人员
刑讯逼供现象频发的一个现实原因。另外,有关领导的“限期破案”的指令,也会给办案人员以巨大的压力,从而成为公安人员为给上级一个交待而滥用审讯手段、刑讯逼供的重要诱因之一。看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取消所谓“破案率”指标和少发“限期破案”的指令,也是公安机关自身亟待整改的主要问题。

  刑讯逼供现象一再出现,也折射出了人性之恶。用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讲,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体罚犯人等行为一道,属于“酷刑”的范畴。酷刑的存在其实根源于人性,根源于人性的残酷、野蛮的“恶”的一面,人性之恶乃是酷刑的基因。逾越刑罚底线的酷刑的实质是比某些权钱交易型的司法腐败更为面目可憎的“司法专横”,酷刑的泛滥势必导致灾难性的司法信任危机。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这句格言诠释了刑罚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要防止酷刑泛滥,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刚性的“反酷刑法”,从立法上对愈演愈烈的酷刑现象作出正义的法律回应。此外,要像禁毒一样反酷刑,建议成立类似于“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威性专门组织———“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纪委及监察部等部门为主要单位成员。“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将是反酷刑的组织保障。

  讯问制度试点能否终止刑讯逼供恶俗

  具有标本意义的佘祥林案,擂响了警惕和遏制刑讯逼供这一传统酷刑的警钟。人们痛觉,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已成为司法领域亟待根除的痼疾。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5月在甘肃白银启动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讯问制度试点,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自5月开始,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嫌疑人受讯可申请录音录像。这意味着白银区警方讯问三项制度试点已经启动。试点地区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选定,另两个试点地分别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这次试验的程序主要是,在“多通道录音录像系统”的公安审讯室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准备审讯时,让他们就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三种方式做出选择,然后就其选择的方式开始讯问。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国外录音、录像监控制度的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

  实践证明,以监控为目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堪称刑讯逼供现象的克星。对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

  笔者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审讯录音录像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实行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另外,审讯录音录像制度不应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同样应当适用。同时,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补充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明确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合法地位。

  另外,“律师在场”的做法也值得关注和推广,“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要接受程序正义的拷问

  古往今来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遗憾的是直至今天类似于佘祥林杀妻冤案的事件并不鲜见。尽管冤案的形成原因颇为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程序违法往往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佘祥林案中,当地司法机关明显违反司法程序,导致佘祥林蒙冤11年。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走向程序的时代。重估程序的价值、注重程序制度的构建,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大显性表征。善待程序实则是人类对文明的庄严承诺。通俗地讲,程序就是“循规蹈矩”中的“规矩”,程序机制的主旨就在于限制恣意。程序的运作特色是通过角色分派而实现功能自治,亦即程序的参加者被定位为一定的角色,各司其职,既配合又牵制,进而实现程序机制自身的功能自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积习甚深的当代中国,也开始高度重视法律程序制度的建构。“程序正义”理念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导向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强化了对公民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正当法律程序也已成为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彰显了程序正义的精神。

  要强化“程序正义”基本理念,行政行为必须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尤其不能例外。“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体现得较为强烈。而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因此,强化警察执法时的正当程序理念和程序正义意识,是遏制形形色色刑讯逼供现象和防止冤案产生的必然要求。

  具体而言,强化逮捕环节的程序正义更有现实意义。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现逮捕环节的程序正义对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特殊的意义。要实现逮捕的程序正义,从根本上讲应当改造现行的逮捕程序,要由中立的第三者负责对逮捕进行审查,要公开听取双方的意见。其次,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程序中请求救济的权利,现行的“取保候审”是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的,有必要建立合理的“保释制度”,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一定时间后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重新审查逮捕措施和取保的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再次公开听审,听取双方意见,并赋予犯罪嫌疑人上诉的权利。

  一:

  最近司法机关为防止翻供和刑讯逼供出台的部分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一律实行疑罪从无。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为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恶性事件发生,于5月13日在全国率先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警察提审嫌疑人时,采取律师在场或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方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于5月1日试行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不算证据”,“两种情况下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亡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刑讯逼供线索,要作为重中之重,逐件认真查处。

  二:

  近期曝光的刑讯逼供案:

  *佘祥林“杀妻”案:刑讯逼供、残忍体罚,毒打长达10天11夜。

  *今年5月,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案办案人员采取了手摇电话机电击、灌辣椒水和方便面调料、抹芥末油等刑讯逼供方式。

  *今年4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以涉嫌刑讯逼供进行公开审理。在2002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审讯中,这3名民警采用手摇电话电击、木棒殴打等暴力手段进行逼供,嫌疑人屈打成招,作出“有罪”供述。

  *胥敬祥案:13年前被警方以莫须有的抢劫、盗窃罪名逮捕,刑讯逼供方式有“上大菜”(背铐后硬塞酒瓶)、“啃猪蹄”(棒打后狠踩踝骨)、灌肥皂水、火烧塑料滴身等等。该案中警方用手枪敲胥的头说:“再不承认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刘武俊半月谈内部版2005年第7期)新闻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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