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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建设部官员 求解工程监理制度三大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21:36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6月30日电题:求解工程监理制度三大疑问——专访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

  新华社记者 杜宇

  当前,工程监理制度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成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但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工程监理的范围、定位、监理的安全责任等问题成为业界争论的热点,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30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就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工程监理究竟代表谁的利益?

  记者:有的人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工程监理究竟应该代表谁的利益?

  王素卿:至于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

  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同时,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工程监理应该对安全生产承担怎样的责任?

  记者: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您如何认识这一问题?

  王素卿:有争议也属正常,但有一点不容置疑,既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

  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建设部计划出台一个指导意见。我们总的想法是,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

  工程监理范围应该是什么?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还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素卿: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

  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个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不可以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完)(责任编辑:孙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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