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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三类事项必须进行行政许可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22:58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6月30日电(记者杨守勇)在河北省政府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秘书长尹亚力说,为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性和正确性,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争议,维护政府形象,河北省政府近日正式通过的《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规定,三类事项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据介绍,《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提出,实施以下3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
织听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河北省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河北出台的规定,对听证参加人员(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的专业和素质要求、回避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权利义务、延期听证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驳回异议,并记入听证笔录。河北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玉顺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如存在依法应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违法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或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等现象的,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责任编辑: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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