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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3:12 燕赵都市报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正式实施,今后,大家如果想要了解自己感兴趣的政府信息,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一些规定,本报在此为您逐一解读。

  如何获取政府信息?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从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站、公告栏、报刊、电视等主动公开形式中获得。如果要求政府机关提供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但如果是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需要遵守特殊程序,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信息免费公开

  除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要免费向社会公开,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就不能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间接提供。但申请人提出以邮寄、递送、复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收取的只是成本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考虑到有的申请人经济条件困难,还规定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重大决定草案要公开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政府行政决策结果的信息,但有些重要的决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利益,一旦决策失误,将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也需要公开部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为此,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要在10日内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10日内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公开时间最迟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30日;对于可以当场答复是否提供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批准,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了,政府机关还应当及时更新,保证公众获取的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

  政府机关不作为要担责

  《规定》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对于不按时公开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的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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