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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单位丢的为啥不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4:3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 昨日,工人停在工厂的摩托车丢失的民事赔偿案在武侯百花社区开庭审理。当法官宣判工厂承担40%责任后,旁听居民立即反问法官:为什么单位只承担40%责任?

  昨日上午10时,武侯法院把法庭开进社区,审理一起摩托车在工厂丢失的民事赔偿案。原告吴松涛称,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工厂,工厂有义务保护好职工的财产。而工厂辩称,吴
松涛的摩托车被盗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他应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理后才能提起起诉。

  对于居民“为什么工厂只承担40%责任?”的疑问,主审法官解释称,职工把车停在工厂,它与市民把车停在停车场不同。因为单位没收取职工任何费用,与一般保管合同不同,但单位有对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是一种附属义务,基于单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工厂应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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