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过多影响警察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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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4: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争论不断 警察执法,如何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围绕“执法监督”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警察执法几乎条条有罚款
奉恒高委员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从第二十三条到七十三条几乎条条有罚款,治安处罚的类型有警告、罚款、拘留,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警告一下就可以了,也要罚款,就不适当。罚款太多了,人家以为这会变成公安机关创收的渠道。而且,罚款的幅度很大,执行中随意性也会很大。 张美兰委员认为,草案中处罚的条款太多,这样不但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在执行中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特别是会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 尤仁委员说,对罚款幅度的规定需要斟酌。草案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罚款500元到2000元,在第六十七条中规定罚款500元到3000元,幅度比较大。罚款不能没有幅度,但是这个幅度也不能过大,过大就会增加执法的随意性。 警察违法赔礼道歉就算完? 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何承担责任,草案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对此,李梅芳委员认为,对执法人员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如果没有写具体,就让大家认为执法者有了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处分会很“虚”。 周玉清委员建议将“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修改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因为如果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损害,只需对被侵犯人赔礼道歉就可以了事,不能达到受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夏赞忠委员说,警察执法违规“造成损害的”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进行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应该是属于行政赔偿,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把“承担民事责任”改为“应当依法赔偿”。 据人民日报石国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