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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罚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8:48 沈阳今报

  曹林

  要知道,警察权力的大小和公民自由程度成反比,处罚的条款太多,罚款的幅度很大,

  直接伤害最大的应该是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不是什么“政府形象”和“警察形
象”!

  警察执法,如何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围绕“执法监督”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不少委员认为:草案中处罚的条款太多,罚款的幅度很大,执行中随意性也会很大,这样不但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在执行中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特别是会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6月30日《人民日报》)

  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事项,无不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可谓是一部涉及全民宪法性权利的法律,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当然需要立法者审慎的态度、严谨的理性和高超的技艺,因此,常委委员们“草案中处罚条款太多”的审议指向是值得欣赏的。

  这种诉求虽好,但其背后隐藏的逻辑却让人难以接受:担心“处罚条款太多随意性很大”,是基于这样会“影响政府形象和人民警察形象”,为什么公民的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个有血有肉、立法首要保护的东西———不能成为“限权”的终结理由呢?要知道,警察权力的大小和公民自由程度成反比,处罚的条款太多,罚款的幅度很大,直接伤害最大的应该是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不是什么“政府形象”和“警察形象”啊!

  这种逻辑中,当“政府形象”与公民自由和财产权一致的时候,我们会看到一种善的结果,比如说“限制警察罚款权限”,政府形象和公民权利皆大欢喜;但当“政府形象”与公民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恶”就显示出来了:为了追求光鲜的政府形象———比如形象工程或媚商政绩,会不惜牺牲公民自由和财产权,搞暴力拆迁或强制没收;警察为了经济利益,会不惜以“多罚款”来营造光鲜的警察形象,大行执法经济———“形象”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模糊、自由裁量范围非常大的词语。

  我是赞成在国际政治中推行“国家主义”逻辑的,以国家利益为神圣本位,以国家统一,国家强盛、国民福祉和民族文化奉为至尊和第一价值。但在民主国家的内部治理中,是不能推行这种逻辑的,应该以公民自由和财产权为根本。也就是说,国家的最终目的不过是通过一种公共的权威来实施以财产权规则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从而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一个政治社会的有效运转———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永远只能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

  也就是说,政府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使整个国家拥有尽量大的力量或尽量高的荣誉,而在于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享有更多的福利和免遭涂炭的自由———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得到保障是“最大最高的形象”。政府应该追求的“形象”是自己的公民免于公权腐败的侵害,警察应该追求的“形象”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委员们“罚款过多将影响政府形象和警察形象”的表达远离政治正义,远离法治社会立法应有的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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