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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31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陈菲)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规定中强调,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四种情况: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防假酒流入市场:酒类批发零售有了行规

  7月1日起,我国酒类批发零售将有行规。商务部发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对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这些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还规定酒类商品零售场所内要明亮、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商品进行同柜台展示或混放等等。这两项管理规范的发布,将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

  抵税财物应优先拍卖:两部税务规章规范税务行为

  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和纳税担保行为。《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明确抵税财物适用拍卖优先的原则,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办法还明确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三种情形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适用本《办法》提供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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