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今起禁止“走穴” 外出会诊必须以公对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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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出现医疗事故由邀请医疗机构担责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张小磊、通讯员孙健报道:“从今天起,如果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走穴’,将会受到记大过、降职甚至开除等严肃处理。”为配合从今天起实施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记者今天从各大医院了解到,明天正逢周末,各医院纷纷加强了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提醒,要求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必须以公对公,禁止
医生私下走穴隐患多 据了解,大医院的医生利用周末到一些中小医院开展业务,已成一种普遍现象,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中小医院的医疗技术。但医生私下走穴背后隐患不少,一些医生打着“会诊”的旗号,实际上则在进行手术等治疗活动。但由于这些医生与病人间都是“短期接触”,走穴医生回到广州后,有些医生对病人的相关治疗跟不上。甚至有的医生周末“赶场”手术,手术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医疗事故也由此不断。据介绍,为保证医生外出会诊的质量,新《规定》要求,医生外出会诊必须以“公对公”形式进行,即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会诊发生的费用只可在双方医院间进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而医师的报酬则由所在医院支付,外出会诊的医师不得接受任何其他报酬,包括邀请医疗机构的患方的钱物。 出了医疗事故谁承担 按照《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会诊医师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医疗事故是在医师私自外出“走穴”的过程中发生的,将会对医师本人作严肃处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