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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罚款过多”不止是影响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38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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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6月30日报道,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针对罚款过多和执法监督问题,不少委员纷纷提出看法:“草案从第二十三条到七十三条几乎条条有罚款,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警告一下就可以了,也要罚款,就不适当了。”“处罚条款太多,不但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特别是
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

  治安管理过程中,罚款太多,影响政府、执法部门形象,委员们的担心和批评无疑是中肯的。不过,笔者进一步认为,罚款过多影响的不止是形象,也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执法、行政上理念和能力缺陷的一种暴露。毫无疑问,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警告也好,罚款、拘留也罢,都不过是实现这种目的的一种手段、途径,因此,如果某一种手段被过于倚重、依赖,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宝”,那么,执法原本的目的,就很难避免不会被遮蔽、搁置,乃至异化成手段的附庸,滋生种种“以罚代管”、“为罚执法”的执法腐败。这种情况下,除了表面上的“形象”之外,真正受腐蚀、受损害的恐怕还是公权部门践行为民为公执法的行政理念和能力本身。其实,从行政绩效的角度上看,“执法部门形象”的好坏高低,根本取决于执法效果本身:如果执法者淡忘或者缺乏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执法初衷和本领,除了罚款还是罚款,别的什么都不会,那执法效果自然不会好;反之,如果能始终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和谐作为执法活动的全部追求,使公众确实信服于执法者的执法理想和效能,那么又何愁“形象”会成为一个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笔者以为,在强调加强对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的时候,外在的执法“形象”不应该成为我们计较的重点,而应着重于把内在的执法理念、能力的培养、完备作为核心,充分镶嵌到“监督”、“追究”的制度化过程中去——如此,执法部门为公为民而不是基于部门、职业形象的执法品质,才可能真正树立起来,作为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痼疾“罚款过多”现象,也才有望根治。(张贵峰)

  作者:张贵峰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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