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法院率先尝试把“简易法庭”搬进看守所节省大量时间人力(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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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46 深圳晚报 | ||||||||||
罗湖区人民法院率先尝试把“简易法庭”搬进看守所节省大量时间人力 一天审结40宗案件 创新简易法庭节省时间人力 昨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小田被法警押出了看守所的高墙,不过他没有被押上警车直奔法院接受审判,而是走了几米路直接进了看守所的办公楼。随着看守所会议室内一声响亮的法槌声,小田被法警押入会议室,庄严的国徽、身穿法袍的法官、书记员、旁听人员……一切都跟法院的大法庭没什么两样。这就是罗湖区人民法院临时搬进看守所的“简易法庭”,而小田就是昨天第一个接受“简易审”的被告人。 据法院介绍,按以前的传统做法,押解被告人这个过程至少要用一个小时。现在看守所里进驻了“简易法庭”,虽然提押程序一道都不少,但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罪行轻已认罪为“简易审”条件 由于前一段时间法院已将检察机关指控小田的起诉书副本送给了小田,而且告知他有请律师辩护等相关权利,所以“简易法庭”一开庭便省略了核实小田身份及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小田也明确表示自己已经熟读了起诉书,不必请辩护律师,不申请法庭相关人员回避。小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今年5月10日,他在街上“见金起念”,抢夺一名女士耳朵上的黄金耳环,被当场抓获。对此指控,小田供认不讳而且有悔罪表现,法官最后宣布鉴于其良好表现,对他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小田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小田对此判决毫无异议。记者计时,小田一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仅3分钟。 随后,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4名法警默契配合,40宗刑事案件、50余名被告人像生产线上的零配件一样,几个小时便全部审定相关案件。 “简易审”有法可依 1996年3月1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它简化和省略了普通程序中的某些环节,以求节省时间,加快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可以解决审判力量不足和案件年年递增的矛盾。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等。 简易程序实施条件: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宣判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作者:本报记者王雅通讯员李占祥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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