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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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7:50 扬子晚报 | ||||||||
去年4月,马女士在精神分裂症病发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去年底,她起诉北京东城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昨天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法院委托对马女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马女士在离婚期间处于病发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庭因此确认了民政局为马女士和其前夫陈先生登记离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法院考虑到陈先生再婚的情况,并没有判决撤销这一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双方的离婚登记仍然有效。(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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