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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2:52 新京报
  10月份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年3月份可望提交人大表决
(特别报道)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图)
  昨日,新闻发布会后,本报记者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宣布,物权法草案将全文公布征集民意。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权法知识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

  一是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

  三是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王胜明说,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在中国人大新闻网站开辟讨论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物权法草案,使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普及物权法知识的过程。

  此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曾经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订

  王胜明在会上介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比较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家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王胜明说,按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草案最后规定,在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并提供便利。

  王胜明说,统一登记机构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后做出规定。

  民法草案实行分编审议

  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何时再次审议的问题,以及物权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王胜明表示,关于民法草案的审议始终在进行。

  王胜明说,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那时物权法是作为民法的一编。

  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会历时较长,所以当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都认为民法草案以分编审议通过比较好。

  王胜明说,按照立法规划,当前要抓紧制订物权法。物权法出台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们都是民法草案中重要的内容。

  草案解读

  关键词1 物权法作用

  物权法定纷止争促进物尽其用

  在发布会上,王胜明解释,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草案)有200多条,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

  王胜明说,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关键词2 物权保护方式

  五种保护方式可单独或共同适用

  王胜明解释,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中专写一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了几种保护的方式:首先是确认权利。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其次,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我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杯子被别人打碎了,或者打破了一个角,我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一种情况,我经常通过一个地方,而你的建筑物可能会给我带来一定的危险,比如墙皮有脱落等,我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还有一种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加害者用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适用。

  关键词3 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写进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做了分类。

  王胜明表示,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应该由一个单位或个人来代表行使。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草案)中明确了,有的还没有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胜明说,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有财产从范围上看,大概划分为三块,分别是耕地、草原、森林、海滩、海域、矿产等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再就是国家机关,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单位的财产。

  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介绍,将所有权分类设计并不是为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而是为了确定国家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

  委员观点

  拾金不昧应予弘扬

  杨国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矛盾。拾金不昧应该予以弘扬,所以这一条以不做要付费的硬性规定为好。

  小区绿地应属国家

  邢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一,道路就其通行功能来说,无论是在建筑区划内,还是在建筑区划外,都应当属于市政设施。因此,不能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绿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国资所有权应由国务院行使

  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投入企业的资产都是国家资本,因此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究竟由谁来行使,缺乏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上应该界定属于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本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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