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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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3: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在昨日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已进入三审的物权法没有进行表决,多数委员建议进一步对草案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召开的物权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物权法(草案)即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在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继续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是
委·员·建·议 拆迁征收补偿措施还需细化“‘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陈建生委员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善意取得”的规定有“纵容赃物买卖”之嫌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该规定。 小区公用面积费用分摊要公平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他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这一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不太切合实际,也不太合理。 “拾金”能否“昧”别升到法律层次杨国梁委员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物权应得到限制郑成思委员建议,要加上对物权的权利限制。任何私权,尤其是像物权这样的绝对权,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私权,如果不受合理的限制,就会妨害别人行使权利。据法制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