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4种售房违法行为将受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3:19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日讯(记者傅晓峰)从今天开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商品房销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此为契机,省市部署重点查处违规开发、无证预售、虚假广告、面积欺诈等四种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条例》填补商品房销售法规空白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调整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只对商品房的销售条件和预售合同备案做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也只是从商品房开发经营角度,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质量和交付问题做了一些原则规定,缺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作为全国第一部商品房销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方式、买卖合同、交付使用等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规范,使各种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可以说,《条例》填补了我国商品房销售方面的一些法规空白。

  好法规还需落到实处

  对这部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正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官司的张先生说,一般在民事诉讼中,地方法院对地方性法规更为重视,《条例》适用于山东各地,而且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合同违约等属于违法行为,这对购房者权益维护应该是有帮助的。

  但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条例》施行的意义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商品房五证不全等现象较为普遍,许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建设部的一些房地产管理规定在地方却得不到落实。《条例》作为一部商品房销售的地方性法规,其影响力到底有多大,还要看各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不能切实依法行事。

  期房“转按揭”明确叫停

  结合《条例》的施行,我省明确规定,目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

  同时还规定,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也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严查四种违法行为

  据悉,省建设管理部门已经做出部署,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一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违规开发、无证预售、虚假广告、面积欺诈等四种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将被重点查处。

  我市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市营销人员中进行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同时组织在全市开展一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态度消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通报批评。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