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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15个窨井盖 判他三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3: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判决引争议:有社会导向作用还是“重刑思维”产物?

  冯福东因盗窃了15个窨井盖,被高新区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并被法院以此罪名当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昨日高新区检察院称,将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争取向最高权力机关就此类犯罪提出立法建议。

  事件:偷走窨井盖卖给废品站

  去年12月份至今年1月,冯福东在高新区新乐北街街沿、站华路、南延线北干道等地,先后4次盗取街道上的15个窨井盖。据警方调查,冯福东将偷得的15个窨井盖转手卖给武侯区簇桥乡某废品收购站,共卖了八百多元钱。

  今年1月,民警在冯福东销赃时将其现场挡获,经物价局鉴定,冯所盗窃的15个窨井盖总价值约3360元。

  起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据检察院统计,被盗盖的窨井大都深3米至5米,而且大都位于学校、居民小区和交通主干道附近。“万一有人掉下去,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检察官认为:“冯福东的盗窃行为有可能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后,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就冯福东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补充相关证据。6月8日,检察院以“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冯福东提起公诉。

  反省:我没想到危害这么大

  前天下午,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冯福东起初一直认为:“我只是构成了盗窃罪,因为我并没有想过要通过盗窃窨井盖来危害他人。”但检察官认为,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经过法庭辩论,冯福东最终承认自己的行为的确会危害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前我没想到危害这么大,现在知道了,可惜晚了。”最后,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当庭判决冯福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3年。检察官:有利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法庭宣判之后,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盗窃窨井盖的案件此前往往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因窨井盖经济价值不高,当盗窃价值不足1000元的窨井盖时,不以犯罪处理。而现实生活中,因窨井盖丢失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的事故屡见不鲜。

  因此,检察官认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准确衡量犯罪嫌疑人盗窃井盖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这次能成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冯福东,以后将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盗窃窨井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官表示,他们将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争取就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众说纷纭

  正方:有社会导向的作用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于飚表示,盗窃窨井盖确实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我认为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老师汤火箭认为,根据目前刑法规定,无法对类似于盗窃窨井盖这样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法院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行为进行判决,有社会导向的作用,起到一般意义上的预防作用。有关法学专家也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建立起全国较统一的量刑标准,以更大程度地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反方:这是“重刑思维”产物

  此外,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持相反观点。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称:“我认为这是重刑思维的产物,是一种认为刑法万能的思维方式。事实上,并不会因为法院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以后就没有人偷窨井盖了;也不会因为法院按照盗窃罪判刑,偷窨井盖的人就多了。”

  王松郑燮记者李东阳

  杭州:一个窨井盖送他进监狱

  去年12月29日下午5时30分,江苏淮安人胡某在杭州市秋涛北路皇冠大酒店西北侧的公共通道上盗走道路上的窨井盖一只,并在逃跑途中被抓获。今年4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一审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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