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新闻采访“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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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4:01 都市快报 | |||||||||
为认真贯彻《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精神,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采访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杭报集团决定对原有新闻采访“八不准”规定作补充修订,现制订杭报集团新闻采访“十不准”,公布如下: 一、新闻采访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准违反党的新闻宣传纪律。
二、不准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涉外法律、民族宗教政策、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规定。 三、不准采访编发虚假不实报道,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 四、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的应实行回避,不准采访。 五、新闻报道不准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六、不准接受、索取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 七、不准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八、不准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九、不准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十、不准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杭州日报报业集团2005年7月2日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