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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4:01 都市快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闭会。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他说,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按照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审议时提出的建议,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一是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三是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
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到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比如土地的拆迁征收问题、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买卖问题等。

  拆迁征收补偿措施还需细化

  草案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委员建议:“‘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陈建生委员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善意取得”的规定有“纵容赃物买卖”之嫌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该规定。“比如作案人盗窃了汽车,汽车的发票等各种凭证都有,作案人把价值10万元的车4万元就当了。丢车人去典当行追赃时,按照目前草案规定,车主应该把4万元钱付给典当行,车主肯定不干。如果在法院判决盗车犯罪嫌疑人时失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盗车贼有钱还好说,但如果他把赃款挥霍了怎么赔偿失主?

  “还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会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小区公用面积费用分摊要公平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委员建议: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

  他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这一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不太切合实际,也不太合理。因为现在在一个小区里住房确实有面积大小之分,但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房款是按大小面积支付的,物业费也是按房子面积分摊的。对公共部分,不论是电梯、绿地还是道路,都是小区业主们平等共享的。

  这些平等共享部分费用让一些人多摊,不完全合理。对没有约定的这笔费用应采取按户分摊的办法更合理。

  “拾金”能否“昧”别升到法律层次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委员建议:杨国梁委员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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