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晶案民事赔偿昨一审宣判 车主被判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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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4:04 都市快报 |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实录:
历经4个月,吴晶晶案民事索赔部分,昨天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家以侵权为由,要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的车主赔偿66万多元,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全部驳回。 今年1月8日,浙大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搭乘出租车回家,途中被司机勾海峰杀害。2月,吴的父母以车主倪某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的义务,侵害了吴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倪提出高达66万多元的赔偿要求。 该案事实虽简单,但法律关系一直在法律界争议较大,加之涉及出租车行业经营风险问题,4月27日在勾伏法同日开庭时,一度吸引杭城市民关注。 昨天法院的判决说,吴所受损害并非是因雇员勾海峰履行雇佣职务行为所致,且吴家无证据证明车主在对其经营之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中存有过错。 勾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为雇主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所不及,超出了车主作为客运出租车辆经营者所应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法院一审驳回吴家全部诉讼请求。 车主倪某昨天在判决后说,被诉后,他压力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受被害人家属的感情影响,让他松了口气。但他今后选择司机肯定会慎之又慎。 昨天,只身到庭的吴晶晶姨妈说,他们不服该判决,15日内“肯定要上诉”。 原被告双方及法官判案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浙杭律师所裘宇清、蒋伟政 被告代理律师:星韵所主任吴清旺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炳洪 合议庭成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虞国亮、宋倩、王辉 争议焦点:勾杀害吴,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范围? 接载乘客与杀人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原告观点:勾身为出租汽车司机,接载乘客是履行职务行为。提供服务时,他有保证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这和他的司机特定身份有关。从侵害发生的时间、场合、过程以及身份来看,勾杀害吴,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杀人,和履行司机职务密不可分。 被告观点: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勾犯罪,车主倪某当然不会授权或指使,否则,他就是共犯了。另外,密不可分不等于有内在联系。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内在联系”,按《辞海》等权威解释,应该是必然的固定联系。既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更不等同于任何事实上的联系。 法官观点:判断标准有二:首先,雇员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雇主授权、是否符合授权的要求,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先决条件;其次,当雇员行为并无雇主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时,如果雇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在外在形式上,具有一致性抑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性时,应认定该行为属职务行为。 从上述标准判断,勾海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并无关联性。 原因有三:一、无证据证明系被告授权勾海峰对吴晶晶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被告在事后对勾海峰的行为给予追认;二、勾所实施的故意杀人及盗窃行为并非是一名司机所应正常实施的驾驶服务行为,与其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不具备外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三、勾对吴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基于其自身的犯罪故意,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基于其完成自身所负雇佣事务的主观努力或是出于履行雇佣事务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所致,且与被告雇用其的利益期待缺乏必要的客观联系。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记者吕明合通讯员钟法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