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专题 > 正文

性骚扰进入立法者视野 专家称立法只是第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0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前,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在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地作出规定。

  背景:草案首次明文禁止性骚扰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3个条款,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只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因此,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法律上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这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蒋永萍说。

  现状:性骚扰官司难打赢

  近年来,性骚扰困扰着不少女性,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所做的一项对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尽管如此,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和转换工作的难度让许多女性保持了沉默。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

  2001年7月,陕西西安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遭到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25岁的雷某诉称,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后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一个特例是,2002年7月,武汉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次年6月9日,一审判决何某胜诉,遂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判被告盛中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但这样的特例实在太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专家声音:立法只是第一步

  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为此,她建议,应该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这些概念,制定相应的罚则。

  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都应该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律师说法:取证依旧是“老大难”

  此前有限的几起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一些。”丁伟晓在提醒广大女性的同时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