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酬劳应按承诺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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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59 潇湘晨报 | |||||||||||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王胜明: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是否给报酬。不仅因为两方面意见都有各自的道理,而且有些物品很难确定其价值。比如,有人丢了一个护照、一份合同。但物权法草案肯定了事先承诺的效力。“如果我丢了一本护照,护照对我的关系很大,我自己可以作出承诺,捡到护照的人将护照还给我,我愿意给你100元钱。别人把护照交给我的时候,那么我就要说话算数。当然如果你不做出这样的承诺,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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