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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将被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8:01 南京晨报

  昨天,在表决各项议案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闭会。而此次进入三审、给公民保护私有财产“撑腰”的物权法能否马上“出炉”是老百姓关心的事情。昨天上午,记者了解到,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并不在当天会议的表决之列。另外,多数委员建议进一步对草案征求意见。

  拆迁征地补偿有了明确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昨天下午说,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也已对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明确规定。

  王胜明说,对于征地和拆迁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

  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积和用途等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上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据了解,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应当说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

  拾金不昧者可拿报酬?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王胜明说,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倒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失主。

  杨国梁委员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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