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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维护校园治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9:34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苏涛)昨日,记者从全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同教育等部门全力整治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新学年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有明显改观。

  据了解,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8条措施包括:1.发生在校园及周边,
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由刑侦部门负责,治安案件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2.由治安部门指导辖区派出所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3.由治安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4.由辖区派出所负责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5.由交管部门负责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6.由交管部门负责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7.由交管部门负责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8.由消防部门负责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

  在昨天的会上,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查员兼治安总队总队长杨少华还与银川、石嘴山、固原、吴忠、中卫五市公安局、厅属治安、刑侦、消防、交管等部门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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