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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写入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0:49 东南快报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会,已进入三审、为公民保护私有财产“撑腰”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进行表决。据悉,由于该草案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将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在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召开的物权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说,物权法的内容就是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二是拥有者对“物”享有哪些权利,其他人对此“物”有何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这些问题明确后,违法拆迁等问题处理起来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拆迁要考虑双方利益

  草案规定: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建议:

  什么样的补偿才是“合理补偿”?王胜明副主任说,具体来讲,“合理补偿”就是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草案没有明确规定,陈建生委员从另一个方面看问题:“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他建议,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善意取得”纵容买赃

  草案规定: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委员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应该先完善市场交易秩序再作此规定。

  “比如作案人盗窃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4万元当了。按照目前草案规定,车主应该付给典当行4万元才能要回自己的车,车主肯定不干。

  “这一规定还会让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公用费用宜按户分摊

  草案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委员建议:

  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按草案规定,若无约定,这些费用的分摊由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他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因为业主买房时按面积付款,物业费也是按面积分摊的;而公共部分是业主平等共享的,这部分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平等分摊,让房子面积大的人多分摊不合理。他建议,对没有约定的这笔费用应采取按户分摊的办法。

  别规定“拾金”能“昧”

  草案规定: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委员建议:

  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一规定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名词解释

  物权法草案中对于物权的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简单地讲,物权实际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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