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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新规未经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0: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七月一日电 (记者曾利明) 从今天起,中国内地医师如果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再擅自外出会诊。这是今天正式开始实施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给内地医生立的新规矩。

  旨在规范医疗机构间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这项规定,已作为国家卫生部部长令于今年五
月对外发布。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该《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称,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如果擅自外出会诊,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卫生部规定,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将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的做法,卫生部认为是错误的。

  王羽表示,会诊费用由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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