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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 解读七大关键词(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1:33 新华网
  10月份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年3月份可望提交人大表决
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解读七大关键词(组图)
  昨日,新闻发布会后,本报记者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解读七大关键词(组图)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
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解读七大关键词(组图)
国资是这样流失的。漫画/吴莺

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集民意解读七大关键词(组图)
征地拆迁补偿费过一关少一分。漫画/吴莺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宣布,物权法草案将全文公布征集民意。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权法知识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

  一是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

  三是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王胜明说,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在中国人大新闻网站开辟讨论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物权法草案,使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普及物权法知识的过程。

  此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曾经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订

  王胜明在会上介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比较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家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王胜明说,按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草案最后规定,在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并提供便利。

  王胜明说,统一登记机构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后做出规定。

  民法草案实行分编审议

  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何时再次审议的问题,以及物权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王胜明表示,关于民法草案的审议始终在进行。

  王胜明说,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那时物权法是作为民法的一编。

  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会历时较长,所以当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都认为民法草案以分编审议通过比较好。

  王胜明说,按照立法规划,当前要抓紧制订物权法。物权法出台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们都是民法草案中重要的内容。

  草案解读

  关键词1 物权法作用

  物权法定纷止争促进物尽其用

  在发布会上,王胜明解释,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草案)有200多条,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

  王胜明说,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关键词2 物权保护方式

  五种保护方式可单独或共同适用

  王胜明解释,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中专写一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了几种保护的方式:首先是确认权利。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其次,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我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杯子被别人打碎了,或者打破了一个角,我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一种情况,我经常通过一个地方,而你的建筑物可能会给我带来一定的危险,比如墙皮有脱落等,我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还有一种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加害者用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适用。

  关键词3 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写进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做了分类。

  王胜明表示,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应该由一个单位或个人来代表行使。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草案)中明确了,有的还没有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胜明说,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有财产从范围上看,大概划分为三块,分别是耕地、草原、森林、海滩、海域、矿产等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再就是国家机关,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单位的财产。

  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介绍,将所有权分类设计并不是为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而是为了确定国家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

  关键词4 国有资产保护

  国资流失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王胜明介绍,企业管理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在《企业法》和《公司法》中规定,但物权法从企业管理者对物权和企业的财产行使权力的角度也有一些涉及。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的这些权利,也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王胜明说,在实践当中,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以低价出售的手段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胜明说,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违法经营做出的,如中航油在新加坡的公司违规炒期货,最后造成巨大损失。

  关键词5 拆迁征地

  拆迁征地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王胜明表示,对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

  其中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前提都要是为了公共利益。

  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第三个问题主要是拆迁征地的程序,很多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不透明、不规范。在农民征地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先不说没有拿到征地的补偿费,如果拿到征地的补偿费以后,先是村里的经济组织拿到,能否真正分到农民手上也是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物权法不是一个征收征用法。

  关键词6 平等保护

  国内外企业个人平等保护

  王胜明在会上表示,在物权法的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上,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王胜明解释说,物权法用两个概念作为物权的主体:一是自然人。没有规定成公民,因为公民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自然人概念则既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二是法人,没有讲“中国法人”,因此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

  王胜明说,《个人投资企业法》主要是针对中国公民,当然也不排除外国公民,但是后面还专门提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在物权法的主体当中。

  王胜明说,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外国企业,在中国买房子、搞投资,它们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7 拾金不昧

  领取失物应按承诺付报酬

  一直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能否索要报酬”的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

  王胜明说,这次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王胜明介绍,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要给报酬。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拾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是否给报酬,物权法草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是要保护拾得人权利的。

  王胜明说,对于这个问题公众还可以继续发表不同意见,以便最终把这个问题规定好。

  委员观点

  拾金不昧应予弘扬

  杨国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矛盾。拾金不昧应该予以弘扬,所以这一条以不做要付费的硬性规定为好。

  小区绿地应属国家

  邢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一,道路就其通行功能来说,无论是在建筑区划内,还是在建筑区划外,都应当属于市政设施。因此,不能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绿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国资所有权应由国务院行使

  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投入企业的资产都是国家资本,因此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究竟由谁来行使,缺乏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上应该界定属于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本的所有权。

  物权法案例

  丰台建委征地被判违法

  由于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丰台农民薛玉河在丰台区建委的征地过程中拒绝腾出土地。2003年8月,丰台建委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薛玉河承包地上的建筑和作物,收回土地。薛玉河将建委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确认建委拆迁行为违法,并索赔46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丰台区建委越权强制征地的行为违法,但不支持薛玉河的索赔请求。

  法官点评

  赵建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5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丰台建委是房屋主管部门而不是土地主管部门,也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征地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属于违法。

  薛玉河要求获得的赔偿应该包括对损害后果的赔偿和土地征用补偿两部分。根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该申请批准征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应该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现在补偿部分的数额还没有得到政府的确认,法院无法判决赔偿部分的数额,因此驳回了薛玉河索赔诉讼。如果在市政府裁定补偿数额后不满意,薛玉河可以再起诉赔偿。

  悬赏广告判决兑现

  2003年8月3日,北京宣武区某公司业务员小刘不慎将装有公司增值税发票和2万元存折等物品的公文包丢失,情急之下,他在报纸和电台发布了寻包启事,称拾包者若能归还皮包,愿付酬金5000元。第二天,拾包者王某从报纸上看到了启事,按小刘留下的地址将包归还,但此时小刘却表示只愿付1000元酬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承诺。小刘称,该承诺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将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贵重物品丢失,急于寻回,以刊登悬赏广告的形式发布了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他拒付原告酬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小刘一次性支付王某酬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点评

  李凤新 北京宣武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小刘发布寻包启事并许诺酬金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广告人要求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小刘在寻包启事中明确表示“归还皮包,愿付酬金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要约,王某完成了启事指定的送还皮包的行为,则是对小刘的有效承诺。

  法院目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物权法》若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将更加自如。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相信这种案件也将减少。

  善意取得房屋被判合同有效

  1999年5月,在没有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商量的情况下,家住北京延庆的老张独自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子8万元卖给老李,随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老李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2003年,老张的儿子提出,他作为继承人,同父亲一起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父亲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他作为共有人的利益。

  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父亲和老李所签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老李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照协议付了房款,并居住至今,属于善意取得。他并不知道出卖人存在权利瑕疵,为维护正常交易安全,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法官点评

  杨柏勇 北京市一中院民一庭庭长

  此案因为双方既办理了过户手续,又已实际交付使用,并且支付了对价,所以法院判决合同成立。

  在一般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房屋买卖纠纷,即使没有过户,若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并支付了对价,法院将审查买受人是不是善意取得,如果是的话,一般还是判定合同继续履行,但要求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统筹/本报记者廖卫华陈宝成 采写/本报记者 廖卫华 陈宝成 李欣悦 陈俊杰摄影/本报记者 郭延冰 范远志廖卫华)(责任编辑:罗茜)(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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