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卖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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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4:07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根据同时实施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昨天,记者致电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另据了解,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规定了:“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和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宗春山告诉记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说明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精的侵害,仅仅依靠商家禁售条款不折不扣地实施,是远远不够的。宗春山建议,应该像限制烟广告一样,对酒广告也做一些限制,如在播出时段上尽可能避开儿童和青少年的收视时间,广告上也要打上“喝酒过量有害健康”等说明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