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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超标”汽车不予上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5: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昨起实施机动车排放“国二”标准

  本报讯根据广州市政府最近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下称《通告》),广州市于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排放国二标准。

  《通告》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第二
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履行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通告》规定的义务。

  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同时可以公布更高排放标准(如符合国三标准)的环保推荐车型目录。市政府鼓励市民购买环保推荐车型目录内的机动车。

  在广州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广州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通告》同时还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使用的车用汽油应当执行《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的规定,车用柴油执行《车用柴油》(GB/T19147-2003)的规定。在广州市从事车用燃油批发、销售的单位,应当供应符合上述规定质量要求的车用燃油。

  (罗颖 欧阳永晟 赖国辉)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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