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交行与法院联手作假案一审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2:39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抚顺讯 (记者 陈军)被称为“新中国罕见的”锦州“银法造假案”7月1日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凌河区法院原院长分别获刑。 这是去年“审计风暴”中,首个被法院宣判的案件。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审理此案 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用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辽宁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随后介入调查。 抚顺市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根据省检察院的指派,从去年底开始用半年的时间参与调查工作,并正式立案对涉案人员滥用职权进行侦查。 今年3月末,此案从抚顺市检察院移交到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4月6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用2天的时间审理了此案。 涉案人员被判滥用职权罪 7月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判决。 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在根据总行指示清理不良贷款时,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曹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法判处陈绘和张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理查明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李学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冯永田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