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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获“补偿”是社会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7: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赵琰)对于物权法草案中对拾金不昧者应给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条款,不少市民表示认可和支持。他们说,这样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

  职员张小姐:我们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教育——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做好事就不该要回报。但认真想起来,如果拾金不昧后,自己还要贴钱,久而久之,这样的“傻子”谁还愿
当?拾物者既应该有物归原主的义务,也应该有得到报酬的权利;失物者则既应该有得到失物的权利,也应该有付出酬劳的义务。因为受惠的毕竟是找回东西的失主。

  公交治安分局吕警官:拾金不昧可得经济补偿,并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法制建设的一种进步。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如果明确下来,可以更好地保障拾金不昧者的权利,进而也能鼓励更多的人没有后顾之忧地做好事。

  中北出租车公司的士执法科赵亮:以往很多驾驶员为了送交乘客遗失的物品,都要特地跑一趟。为了补偿他们的付出,公司会根据拾交物品的价值大小,相应地给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增加年度积分,或者奖励几十元汽油钱。要是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做好事的驾驶员心理就平衡多了。希望法律出台的同时能明确一些方便操作的细则。国外相关规定日本: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

  德国民法典: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司机捡到钱物后应交还失主,失主认领时须给司机不低于10%的报酬。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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