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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知新规 仍卖酒给小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8:15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刘力 实习生 易知)从昨日起,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其中指出,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昨日,记者走访我市的商场、超市、酒吧等地方了解到,售酒商对这一标准并不知道,生意照做。

  现象:重庆商家不知新规定

  超市

  昨日,记者在市内各大超市看到,天气炎热,啤酒促销开始火爆起来,前来选购啤酒、果酒、黄酒等酒类的市民也随着夏日的温度开始升温,其中不乏有老人、中年人、青少年。小区

  “家里中午要来很多客人,我爸爸叫我买4瓶啤酒和两瓶二锅头。”正值午饭时间,记者在南岸区某小区见到正在买酒的初二学生小王。当记者问卖酒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7月1日商务部开始实行的新规定时,他一脸茫然:“我还不知道有这种规定,现在到店里买酒的小孩子很多,我做生意不可能去调查人家的户口。”酒吧

  昨晚,记者在南坪、解放碑的一些酒吧看到,一些十五六岁的年轻人成群结队地在酒吧里消遣,他们看上去很前卫。在街头,记者发现很多夜啤酒摊中也不乏未成年消费者。

  市商委: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记者注意到,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另据了解,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也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重庆市酒类行业协会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务部这个行业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行业规范的一个空白,我市的酒类经营单位数以万计,实施起来需要一段时间,为了能使此规范更好地执行,应制定相关处罚细则,明确执法部门。

  市商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在配合标准执行上势必要打折扣,那么监管和流通过程的控制仅流于形式而不能达到最终的结果,商务部可能将在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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