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难当护身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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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8:5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赵会娟)兽医在为奶牛助产时没有用消毒械具导致奶牛死亡,虽然兽医和奶牛的主人签了“免责”协议,但法院认为免责协议无效,昨天,济南中院终审判决兽医对奶牛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责任。 去年2月,章丘养牛专业户老张的一头奶牛临产,老张请来兽医刘某为奶牛助产。刘某检查初步诊断奶牛因头胎怀孕有难产征兆,于是在老张家住下,次日上午9时开始实施助产
无奈之下,刘某叫来了老师王某。王某检查之后决定对奶牛实施剖腹产手术,并提出与老张签订手术合同,约定无论术后出现什么情况均与他们无关。看着可怜的奶牛趴在地上已经被折腾了十几个小时了,老张顾不得太多,就与王某签订了免责合同。 于是,王某在没有使用消毒械具的情况下,为老张的奶牛实施了剖腹手术。奶牛腹腔被打开后发现子宫已破裂多处,小牛早已死亡。10天后,母奶牛也死掉了。老张认定是兽医刘某和王某的不当助产操作造成了奶牛的死亡,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以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二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审理中,因奶牛已由老张处分而失去科学技术鉴定的条件,无法准确判断奶牛的死亡原因,但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两兽医的医疗操作确实存在明显过错。 庭审中,两名兽医虽然也承认存在助产不当及消毒不严的情形,但他们认为双方签有免责协议,因此他们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双方签订免责条款的手术合同效力问题,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专家认为,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然应当认定其效力,老张在合同中愿意承担手术带来的一切后果,王某就不应该再承担因手术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否则即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相悖了。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王某与老张所签订手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应当是基于王某在实施手术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案中王某在手术中有着明显不当,对奶牛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故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一半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