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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禁向未成年人卖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9:21 南京晨报

  北京讯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根据同时实施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及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家里中午要来客人,我爸爸叫我买几瓶啤酒和二锅头。”1日上午9时,记者在北京
市东直门的一家便利店里遇到初三学生小周,工作人员马上拿出酒。面对记者关于商务部规定的询问,这名工作人员一脸茫然:“不知道有这种规定。现在来店里买酒的小孩子不少,总不能让我们卖出一瓶酒就要查人家的户口吧。”

  在另一家私营烟酒零售店里,记者进门不到5分钟,就看到老板卖给一个中学生模样的男孩两瓶啤酒。老板也向记者表示他并不知道商务部的规定,并直率地说:“我认为这实施不了。我不卖给他,他也会找其他地方,上门的生意干吗推掉?再说,现在的小孩长得那么快,谁知道他是否成年?”

  记者致电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记者注意到,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另据了解,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规定了:“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秘书长刘员则对记者说,商务部这个行业标准“有总比没有好。我国酒类经营单位数以百万计,实施起来确实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同时认为,为更好地执行,应制定罚则,明确执法部门。而有专家认为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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