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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拒绝“红顶矿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9: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打击官煤勾结将是国家安监总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旦发现一定严惩不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王德学副局长在近日召开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座谈会上强调,安监部门的处罚通知赶不上有关领导“招呼”和“批示”,安监工作“腰不硬、理不壮、刀不快”是无法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下去的重要原因。

  “官”和“煤”为什么能勾结在一起?背后利益链是其一,监管不力是其二。这样的
结论很容易得出来,而解决之道,则除了“加强监管”就是“严惩不贷”。“矿难频发”之后,面对那些冰凉的死难数字,对官煤勾结“同仇敌忾”固然解气,但我们是否能够换种思路去思考“官煤勾结”。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主体做出不同的行为。那么,把“官煤勾结”放到既定的产权安排中,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我国的法律规定矿藏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国家将矿藏分配给一级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全权掌握着矿藏的配置。地方政府虽然有“为官一方,造福一方”的伦理意识,但官员们自身利益、部门利益的介入使得地方政府的可靠性并不确定。

  其实,很多矿难并不是上级政府没有尽到监督之职,而是上一次矿难的调查组一走,“领导关照”下的非法开采马上又照常进行。“官”和“煤”之所以能够轻易地勾结在一起,首先就在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这种矿产资源分配制度。

  在当下,矿藏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计划经济”手段占主体的分配制度,这种产权分配远不是市场机制中讨价还价的产物,很大程度上依然依靠的是行政审批。政府权力介入产权安排虽然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会产生官僚作风和寻租资本,最终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事故频发。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地采矿权招标,才是健康的产权安排所要求的自由交易和效率原则。要使矿难根绝,就要使矿产资源的产权责任明确,杜绝亦官亦商的“红顶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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