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民警借办案徇私枉法被判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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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0:50 沈阳晚报 | |||||||||
新华社合肥7月2日电(江迅)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公安分局原插花派出所民警陶伟,近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受贿罪,被阜阳市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现年35岁的被告人陶伟,2005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月28日中午,颍东区插花镇汪寨村村民訾某的二姐夫张某,在与村民姚某喝酒时发生争执。
事后,訾某向插花派出所报警。时为该所值班民警的陶伟接警后带人出警并处理此事。次日晚,陶接受訾某宴请,并接受訾某所送现金4300元。此后至2004年9月,陶以办事钱不够,追捕姚某需要费用等理由,先后五次索要訾某现金30400元。合计6次受贿3.47万元,构成受贿罪。 2004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陶伟借故处理訾某二姐夫被打一事,让訾某请客,并约两名朋友赴宴。席间陶有意将訾灌醉,后致訾当场吐酒,醉伏桌上熟睡。当晚11时许,陶以他人名义在酒店登记住宿,以让訾醒酒为名带其至客房后,将訾强奸。2004年10月13日,訾某为向陶伟讨要被其索要的钱而约陶吃饭。饭后,訾骑在摩托车上对陶讲,如不还钱就要到公安局告他时,陶将訾连人带车踢倒,摩托车将訾的右腿胫骨砸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经法庭判决,陶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3.47万元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