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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认定我是吸毒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1:00 北京青年报

  李国轻向记者演示警察是如何用老式电话机电他的摄影/朱长振

  6月26日,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河南矿工李国轻在“世界禁毒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给记者发来一段短信:“法院已认可(认定)平顶山市卫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在笔录纸上的笔迹上弄虚作假。理越辩越明,我相信总会有还我公平的一天”,“如果我真是吸毒者,应该感谢这些对我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执法者,但我连毒品是什么样子都没见过,却被抓进戒
毒所,矿上因我突然失踪,也把我除名了。我现在啥都没有了,谁来负责任?”

  自述

  从不抽烟从不旷工的李国轻说,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被抓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他今年35岁,在平顶山煤矿四矿采煤二队井下工作。平日里在井下挖矿非常辛苦,被抓前一天也不例外。“今年1月11日那天,我从早8点一直干到晚9点,从井下出来后我很累,就向班长请假休息一天。”

  被几个人强行带到车上

  1月12日休息好了后,我想到自己的鞋已破得不成样子,就打算买双新鞋。没想到刚到商场门口,就被几个人抓住强行带到一辆车上,当时大概是上午10点多。他们说,有人举报我吸毒,他们是五一路派出所的民警。我想他们肯定搞错了,可他们根本不听我再三申辩,把我带到五一路派出所后,先是把我关进一间屋子里拳打脚踢,接着又用一个能发电的老式电话机不停地电我。我实在受不了了,只得承认吸过毒。

  把我送进了强制戒毒所

  “然后,他们就领我到一个地方去做尿检,但我并没有看到检验过程,一会儿尿检结果出来了,呈阳性。他们说我肯定吸毒了,就让我在一份材料上写‘我吸毒’3个字,我死活不写,他们就自己写上后强行拉着我的手摁了指印。他们也没有到我的单位四矿去调查,也没有去找我的朋友们调查,就把我送进了强制戒毒所,当时大概是下午5点左右。我进戒毒所后不停喊冤,并开始绝食,6天后管教干部怕出事儿就强行给我输水,并不断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我想,终于有说理的地方了,这才平息下来。”

  回到矿上才知已被开除

  “可我一个正常人在戒毒所里面,你想会是个啥滋味?一个号里总共12个人,他们都吸毒,昼夜不停地闹腾,不停地吸烟,我不会抽烟,呛得我实在受不了,就常到窗口透气。他们还合伙收拾我,吃饭时总把我的馍抢走,没事就打我,折磨得我死去活来。有一次实在受不了了,我就想上吊自杀,但被他们拉下来了。在里面的3个月,他们都不停地要戒毒药,我从来没要过,连管教干部都说我不像是吸毒的。可就在这期间,我向市公安局申请的行政复议结果也出来了:市公安局认为五一路派出所给我做的吸毒证据扎实,驳回了我的申请。我心中愤愤不平,我不相信这世上就没个说理的地方!熬够3个月,我出来时,因为没钱,还给戒毒所打了一张4000多元的欠条。回到矿上,因为无故旷工3个月,我已被矿上开除了。”

  调查

  记者在平顶山市调查了解此案后,发现警方对李国轻执行强制戒毒的决定中存有以下几大疑点:

  李国轻到底是否吸毒成瘾

  卫东区公安分局对李国轻采取强制戒毒3个月的决定,是依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而这两条规定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实行强制戒毒,因此,李国轻是否吸毒成瘾成了警方和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李国轻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吸毒,更谈不上吸毒瘾。记者从平煤四矿采煤二队的考勤记录上发现,2004年除了7月份,李国轻当月被砸断左手小拇指住院1个月外,8月份只上了22天班外,其他的月份大部分在29天以上。但跟他相处多年的工友们谁也不相信他会吸毒:“他在井下工作两年多了,每天都在井下干苦活10多个小时,一般的人都不能长期干这种井下的重活,更别说吸毒成瘾的人了!”与他一起干过活的工友们都表示,从没发现他有毒瘾发作的症状。“而且他这个人喜欢存钱,挣几个小钱除了吃和穿都省下来存进银行了,出事前他存折里还有两万多块呢,哪有钱去买毒品呢?”与他同居一室的工友王石头说,“他要是吸毒,能每月上满班?再说我俩在一块儿住了两年多了,从没见他吸过一回纸烟,更别说是大烟了,他要是吸大烟瞒别人可以,肯定瞒不过我呀。”

  那么,卫东区公安分局是如何做出这一判断的呢?记者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看到,做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是:“李国轻自2003年(此处有改动痕迹,原为2000年)夏天开始吸食毒品至今,2005年1月12日在开源路将李国轻抓获,以上事实有李国轻自己的供述和卫东公安分局对李国轻的尿液监测报告单为证。”

  对此,李国轻的代理律师梅和平认为,卫东区公安分局仅凭一次对原告的尿检化验呈阳性,没有旁证,就认定原告吸毒成瘾,这是不妥的,因为一个人尿检呈阳性,可能是因为吸食、注射了毒品,也有可能是因为吃了含有毒品的食物,如吃了含有罂粟壳的烩面等;即使李国轻当时偶尔吸食,也不能说明其吸毒成瘾,如果并未成瘾,那么对其的处罚就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毒品、注射器具,而不是强制戒毒。

  怎样判断一个人吸毒成瘾呢?戒毒专家认为,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某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间隔时间、吸食注射毒品前后的反应等方面来进行判断,仅凭尿检呈阳性而没有任何旁证就断定一个人吸毒并进行强制戒毒是不科学的。而记者了解到,卫东区公安分局没有到李国轻的工作单位去调查了解,也没有到李国轻的住址及原址了解,除了尿液监测报告单外,只有李国轻的口供,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李国轻的口供是怎么来的

  “他们先是把我关进一间屋子里拳打脚踢,接着又用一个能发电的老式电话机不停地电我。我实在受不了了,只得承认吸过毒。”李国轻这样解释他的口供。而卫东区公安分局五一派出所的人对此予以否认。

  记者从当地检察部门了解到,他们在李国轻的指认下,的确从五一路派出所二楼一间屋内靠南墙的纸箱里查出了一部带有两根很长电线的老式电话机,李国轻还在现场演示了他是怎样被电的。李国轻说,“如果我没有受过这台老式电话机的电刑,我一个长年在井下干活的矿工怎么会知道这电话放在派出所的什么位置,怎么知道把电话线接在左右手上,然后手摇通电的滋味?”

  李国轻说,他从1月12日上午10点被抓到被送进戒毒所,一直都在这间有电话机的房间里接受“审讯”,后来检察官调查这间屋子是一位姓王的警察的,而该所副所长张丰渠说,对李国轻的讯问一直在他的办公室进行。李国轻的代理律师说,假如张的说法成立,李国轻在派出所看守人员的看管下,是不可能知道王的屋内靠南墙的纸箱里放有老式电话机的。

  除了老式电话机,让五一路派出所尴尬的还有他们自己提供的一份李国轻所写的检查。这份检查据李国轻说,是被逼之下没有办法才写的,即使如此,这份检查中的“因吸毒被”四个字明显与李国轻的字体有区别,肉眼就可以辨出。目前,法院及检察院委托专业部门鉴定的结果已经出来了,这四个字确实不是李国轻的笔迹。这也正是李国轻给记者发短信所讲的“法院已认可(认定)平顶山市卫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在笔录纸上的笔迹上弄虚作假”。

  几个冲突的时间说明了什么

  记者从卷宗的复印件中看到了几个时间的冲突,似乎能说明一些问题:从五一路派出所对李国轻的讯问笔录上了解到,询问笔录是在1月12日12点25分—50分进行的,在询问笔录的第二页,记者看到这样一组问答———问:分局对你的尿进行检测,如呈阳性怎么办?答:你们想怎么办都行。这说明当时还没有尿检。而尿检化验结果早在11点就出来了。

  五一路派出所称,抓李国轻是根据线人举报的。而从检察院调取线人的笔录来看,线人冯讲他记得是“今年过完春节的一天,看到他(李国轻)……”而李国轻是1月12日送进了戒毒所,一直至4月11日才出来,今年春节是在戒毒所里过的,线人怎么能看到他呢?

  据悉,李国轻上午10点被抓,下午5点就被送进了戒毒所,在这一时间段里,走过了尿检、审讯,还有呈报上级领导,等待批复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但就是没有公安人员到李国轻所在的单位去调查旁证。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执法人员说,他们这么急着把李国轻送进戒毒所,到底是因为什么,这个问题恐怕只有办案人员才能回答了。

  记者欲采访卫东区公安分局的主管领导未果。而五一路派出所一个领导表示,一切要等法院判决后再说。

  另悉,6月10日李国轻对卫东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已在卫东区法院第二次开庭,至今未判;而市区两级检察院在4月底进行完初步调查后,至今仍未立案。

  作者:李湘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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