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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1:14 沈阳今报

  成彪

  背景事件

  昨天的今报5版报道,物权法(草案)的制定、修改,因与拾金不昧等传统道德观念发生碰撞而引起广泛关注,草案全文将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视情况提请明年3月召开
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开宗明义,我支持“拾金有偿”,它与传统道德并不相悖。

  春秋时代的鲁国有一种法律,凡是鲁国人被别的国家抓去做奴隶,若有人肯出钱,把人赎回来,就可以向官府领取赏金。孔子的学生子贡虽然也替人赎回被抓去的人,可他却不接受官府的赏金。孔子说:子贡做错了。不久,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子路看见一个人跌在水里,把他救了上来。那个人就送一头牛来答谢,子路接受了。孔子说:子路做得对呀!

  孔子的解释分别是:鲁国富有的人少,穷苦的人多,若是受了赏金就被视作贪财,那么不愿得贪财之名的人和钱不多的人,就不肯去赎人了。子路救人纳牛,从今以后就会有很多人主动到深水大河中去救人了。

  有人捡到了东西以后,失物者没有来取,人家就要保管这个东西,让拾物者承担保管义务,而不让他拥有获偿权利,这是无法理解的。民法上讲求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有义务,那么也应该有权利。捡到东西交还失主获得报酬,这样也可以鼓励捡到东西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如果有人行善后像子贡那样不受赏,那是他的心境问题,不必苛求,但作为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不能不为保护拾物者设定相关的维权依据。

  立法也须着眼于“效果论”。把拾金有偿以道德的名义排斥于法律之外,无形中落实了无因者———拾物者的道德责任,却忽略了有因者———失物者的酬谢责任。拥有权利未必就要使用权利。我们虽然立法保护拾金有偿,但拾物者仍可以选择高义,放弃“有偿”的权利,来个“拾金不昧无偿”,让社会充满道德的芳香。从而使维权者诉诸法,有义者呵护德,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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