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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可超7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1:45 半岛都市报

  本报北京讯 居民所住小区的公共区域产权属于谁?住房使用权能不能超过70年?这些问题备受老百姓关注,也使得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成为焦点。7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

  据相关媒体报道,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首先对物权法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他说,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
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对于前段时间传闻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的问题,王胜明澄清说,这个问题媒体已经报道了很多,都是说草案规定“拾金不昧”要拿报酬。社会上意见很大,关于报酬的问题,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

  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关注的内容和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通常百姓生活中遇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在法条中都有所体现。记者了解到,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除非是作为公共设施或者事先约定,原则上都归全体业主共有。草案指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些情形,要经过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此外,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表示,延期使用要交纳相应使用金,如果建筑使用权期限截止的时候,如房屋管理部门拒绝了房屋所有者的申请,房屋权利人有权就此对遭受到的损害要求国家进行合理的补偿。 (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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