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交行与法院联手作假 2.21亿元不良贷款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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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3:3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抚顺消息: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用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7月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凌河区法院原院长分别获刑。 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
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李学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冯永田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华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