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尽责 顾客死亡获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0: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日前,池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一起因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处商家赔偿消费者亲属57139元。 2004年7月2日上午,庞某到余某、丁某共同经营的店铺里购买钢管,当时是丁某之子在看店。庞某看中货架下一根管子,丁某之子翻动,但无法将管子拿出来。庞某遂自己扳动钢管,不慎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池州中院审理认为,余某、丁某经营的店铺内堆放物杂乱,存在安全隐患,且安排不具有经营能力的丁某儿子看店,在受害人庞某扳动钢管时未明确制止,为事故发生留下隐患。受害人自己也未尽谨慎义务,亦有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