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做主”少年连伤三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0: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淮北电酒桌上,刚满18岁的刘某认为别人说话“刺耳”,便连伤两人;酒后在网吧,只因被别人看了一眼,感到“刺眼”,持刀又伤一人。日前,刘某被淮北杜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三受害人3万元。 2004年4月6日晚10时许,刘某与杨某、张某、吴某在淮北市岱河矿桥头的一家拉面馆里喝酒吃饭,刘某认为吴某对自己有意见,说话不给自己面子,与吴某发生争吵。后吴某被
淮北杜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滋事,致一人重伤和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俊永 杨红梅 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 |||||||||